案情回顾: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四川人, 2015年12月15日因涉嫌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3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开始,袁某某在其经营的贴纸相档口内,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复制、贩卖淫秽视频。同年12月15日17时许,袁某某在上址向陈某某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时被公安人员及时抓获,并当场查获袁某某装有用于复制、贩卖的淫秽视频2177部的移动硬盘及电脑主机、显示屏、鼠标、键盘等物。
检方观点:
被告人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陈维崧律师接办该案后,前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袁某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本案涉及淫秽视频2177部,为了争取让被告人袁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陈维崧律师仔细研读该案所有案卷材料,并为本案被告人袁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陈维崧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袁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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