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判】王某合同诈骗、敲诈勒索案获轻判

陈维崧律师 2016年6月21日17:00:18成功案例144阅读模式
摘要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内蒙古人,2015年1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内蒙古人,2015年1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同案人詹某明(另案处理)经预谋诈骗后,到本市白云区某物流园内,经签订运输合同以帮助邵某运输货物为由,骗得中介易某某预付的共存有人民币10000元的中国石化加油卡2张及现金6000元,后以不告知邵某货物下落为要挟,向邵某索要得23000元。

(二)2014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同案人詹某明经预谋诈骗后,到白云区某物流园内,经签订运输合同以帮助武某某运输货物后,后以车辆需要维修为由,骗得中介刘某某预付款4000元,后以不告知武某某货物下落为要挟,向武某某索要得31000元。

检方观点:

被告人王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还结伙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前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王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王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本律师团队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并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王炎香律师出庭为王某某辩护。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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