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保险诈骗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38份
保险诈骗罪的判决书23份,占比60.53%;裁定书15份,占比39.47%。
北京市有8例,占比15.07%;吉林省有4例,占比9.13%;山东省有4例,占比8.22%;湖南省有4例,占比7.3%;辽宁省3例,上海市3例,江苏省2例,河南省2例,广东省1例,黑龙江省1例。
基层法院28例,占比75.68%;中级人民法院9例,占比24.32%。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29例,占比76.32%;二审有9例,占比23.68%。
审理期限一般是一个月到三个月。
附加刑20例,占比80%;犯罪认定及主刑5例,占比20%。
典型案例
案例1.李某某保险诈骗案【案号:(2022)吉0421刑初16号】
【案情简介】
李某某于2021年6月27日,因其贷款购买的辽XXXX**号吉利博越SUV车还款压力大,便预谋通过制造假事故骗取保险金偿还贷款。遂于当日下午以去钓鱼为由,将车开到我县小四平镇梨树村水库路边后,在车辆挂入D档状态下离开车辆,让车辆驶入水库,然后以车辆停在路边溜车掉入水库为由分别向其保险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东丰交警部门报案,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认定:涉案车辆在该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100,866.07元人民币,出险后去掉询残价格及施救费用,需赔付79,966.07元人民币。案发后,李某某放弃保险索赔,未造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实际财产损失。
【法院观点】
李某某构成保险诈骗罪,且数额较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李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2.皮某某保险诈骗案【案号:(2022)京0113刑初538号】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6日,被告人皮某某酒后驾驶凯迪拉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发生单方事故,后皮某某安排胡艳(已被不起诉处理)冒充驾驶员,伪造事故原因,骗取中国人民保险财产有限公司理赔金人民币九万余元。被告人皮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法院观点】
皮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皮某某犯保险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皮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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