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陈维崧律师 2020年12月22日16:52:35法律法规247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已于
2003 年 9 月 1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90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03 年 10 月 10 日起施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
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
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
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
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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