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日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你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5年8月26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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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日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你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5年8月26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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