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4日,A 公司召开内部会议,规划融资投向和规模,对太阳能项目等重大投融资项目进行了讨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A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相关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4月14日至9月22日。
张三作为A下属公司B公司业务部副总裁,参加了2014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的投融资项目动议会议和4月28日的定增项目筹划启动会,知悉了筹划定增项目等信息,并全程参与了此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相关筹备工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张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本人证券账户,买入A 公司股票342400股,成交金额人民币1609692元,盈利411565.67元。
【法院观点】
张三作为B 公司业务部副总裁,在参与A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知悉了A 公司筹划定增项目等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
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张三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2000元。
二、什么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怎么判刑?
1、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判或者单判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粤03刑初214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