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1998年10月,张三明知并使用变造的面额为15.09万元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用于归还尚未还清的贷款。
后来张三潜逃,给银行造成损失14.5万元。
【法院观点】
张三使用变造的银行存单,进行质押贷款后逃匿,造成金融机构损失1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什么是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金融凭证诈骗罪怎么判刑?
1、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鲁1325刑初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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