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赵某因与公司存在工资纠纷,为实施报复,赵某找到该公司营运的粤A×号牌货车,并将混有食盐的可乐倒入该货车的发动机内,致该货车在其后运货的过程中因发动机损毁而无法行驶。
经价格认定,损失共计人民币11402元。
【法院观点】
赵某无视国家法律破坏汽车,足以使汽车发生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判决结果】
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二、什么是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怎么判刑?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粤0103刑初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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