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胡某在粮油批发市场从事大米经营期间,于2013年7月至2015年10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A等人(另案处理)贩卖走私的大米的情况下,多次与A联系,向该走私团伙非法购买走私大米销售营利。
胡某采取上述手段向A走私团伙购买大米,共计357.17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涉及偷逃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87.120039万元。
案发后,胡某缴纳税款87.120039万元。
【法院观点】
胡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法国家法律规定,明知他人贩卖走私大米而进行收购并贩卖,共计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87.12003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判决结果】
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8万元。
二、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怎么判刑?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黔01刑初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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