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 GZ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2014年至2017年期间,张三作为国有企业GZ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具体负责GZ公司与A广告公司、B广告公司、C广告公司等公司签订、履行广告投放合同过程中,未对A公司、B公司、C等公司信誉情况、履约能力等尽职调查,未核实广告投放业务真实性,未认真审查合同条款,未对公司巨额风险敞口采取必要风险控制措施,严重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公司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时,未按审计要求予以整改。
上述严重失职行为导致GZ公司被A公司骗取资金,造成国家利益损失人民币188,829,544.10元。
【法院观点】
张三身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案发后,张三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二、什么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怎么判刑?
1、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沪0109刑初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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