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07年3月,张三非法雇用童工被害人李四(15岁)到其公司工作,在明知该公司仓库存放易燃和具有危险性的溶剂的情况下,仍安排李四进入仓库工作。
李四在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之下,抽取溶剂提供给印刷车间使用。同年4月15日,李四在上述仓库内抽取上述溶剂,因操作不慎导致溶剂发生燃烧并蔓延,造成李四受伤。
经鉴定:李四的伤残等级为三级。
【法院观点】
张三作为企业负责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易燃性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致被害人三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鉴于张三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什么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怎么判刑?
1.对直接责任人员,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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