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检察院不起诉释放的5种情形

陈维崧律师 2022年12月2日10:33:10律师文集1,024阅读模式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院不起诉释放主要有以下5种情形:

一、没有犯罪事实。

1.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平检刑不诉[2022]3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但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没有犯罪事实。

【结果】

对黄某某不起诉。

2.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宜川检刑不诉[2022]1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赵某某主观上没有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没有犯罪事实。

【结果】

对赵某某不起诉。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阳城检刑不诉[2022]79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王某某具有明知网络诈骗资金而收取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王某某实施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而提供资金账户结算行为,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王某某不起诉。

2.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万检刑不诉[2022]Z79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本院仍然认为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陈某某明知对方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陈某某不起诉。

3.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延检刑不诉[2022]4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认定李某某所帮助的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出售的银行卡的进账流水金额也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认定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李某某不起诉。

三、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1.巢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万检刑不诉[2021]Z6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巢某某的行为,未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巢某某不起诉。

2.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雁检刑不诉[2022]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刘某某基于同事关系将一张银行卡无偿提供给对方使用,且在发现银行卡流水异常之后当天即采取了止损措施,主观上不具有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故意,其行为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刘某某不起诉。

3.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阜细检刑不诉[2022]2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高某某主观上没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故意,客观上只是为了办理一张信用卡方便消费、提升信用卡额度,当发现自己名下银行卡流水之后主观上想及时止损,但对方已将他拉黑,联系不上。

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高某某不具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特征,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高某某不起诉。

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 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阜蒙检刑不诉[2022]9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按照符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明知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网络诈骗,其行为不符合《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李某某与张某某一同邮寄的某银行卡内流水金额未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其行为不符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张某某不起诉。

2.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绥北检刑不诉[2022]14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涉案二张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未达30万元,且违法所得未到一万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李某某不起诉。

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退赃等情节。

  1. 朱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东检刑不诉[2022]5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具有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朱某某不起诉。

  1. 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隆检刑不诉[2022]4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黄某某不起诉。

3.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兴安县院刑不诉[2022]26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在校学生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结果】

对程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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