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以来,张三以“办理贷款需要”的名义,带孙某等人到银行共计办理69张银行卡,后将该69张银行卡非法提供给他人(另案处理),从中牟利人民币7000元。
其中,上述一张银行卡,是被人以电信网络手段诈骗走钱款的银行卡。
【法院观点】
张三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判决结果】
张三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什么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怎么判刑?
1、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判或者单判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量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从重处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闽0582刑初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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