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自2018年4月份起,张三、李四利用微信、QQ等平台,非法买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张三负责购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李四负责在网络上打广告、整理公民个人信息。
同年8月,公安人员抓获张三、李四,并在其二人身上、住处查获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及手提电脑。
经司法审计,在上述作案工具中查获的公民个人信息共32058条。
【法院观点】
张三、李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结伙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张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从犯应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1、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2、判处李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二、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怎么判刑?
1、一般情况下,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粤0111刑初5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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