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玩忽职守罪大数据报告

陈维崧律师 2020年3月30日10:49:06律师文集661阅读模式

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玩忽职守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381份

2020年玩忽职守罪大数据报告

玩忽职守罪的判决书217份,占比56.96%;裁定书164份,占比43.04%。

2020年玩忽职守罪大数据报告

2020年玩忽职守罪大数据报告

河北省有34例,占比15.81%;辽宁省有32例,占比9.42%;河南省有30例,占比8.21%;黑龙江省有22例,占比7.9%;广东省20例,占比4.56%;陕西省20例,四川省19例,安徽省18例,山东省18例,湖北省18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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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人民法院197例,占比54.72%;中级人民法院161例,占比44.72%,高级人民法院2例,占比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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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223例,占比58.53%;二审有158例,占比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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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期限一般是一个月至三个月,有的长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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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刑68例,占比54.4%;犯罪认定及主刑57例,占比45.6%。

 

典型案例

案例1. 吕某某玩忽职守案(2020)京01刑初86号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至2016年1月期间,吕某某担任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某输气管道工程军庄段工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作为镇人民政府在该项目上的牵头负责人,在地上物拆迁腾退补偿事项审核、有关款项发放等事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实质审核材料、事项及工作开展情况的真实性,在关于赵某1、李某、刘某1等人的拆迁补偿款发放等手续,以及关于林场段树木伐移工程款发放等手续上签字,致使赵某1等人(均另案处理)骗取拆迁补偿款和树木伐移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436万余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

吕某某接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本案犯罪事实。

【法院观点】

吕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且案发后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2. 尹某某玩忽职守案(2020)豫0212刑初332号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在某台球厅内,李某4、林某1等人推饼赌博时,因杨某1在旁观看欲参与赌博与李某4发生口角。后李某4、林某1、王某2、王某1强、张某1、张某2为逞强耍横,对杨某1进行殴打,造成杨某1鼻子、口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杨某1伤属轻伤二级。在殴打过程中杨某1报警,尹某某带领辅警石某出警。

尹某某在侦办杨某1被故意伤害(现寻衅滋事案)一案过程中,在伤情鉴定结果作出后,不及时对李某4采取强制措施,且明知案发时现场有监控,有证据证实有其他涉案人员参与该案,怠于行使职责,不及时调取现场证据,抓捕涉案人员,造成相关证据失去调取条件,致使李某4等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因该案未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致使被害人杨某1两次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观点】

尹某某作为在区公安局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判决结果】

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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