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徇私枉法罪大数据报告

陈维崧律师 2022年11月25日10:20:51律师文集522阅读模式

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徇私枉法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65份

2021年徇私枉法罪大数据报告

徇私枉法罪的判决书39份,占比60%;裁定书26份,占比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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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徇私枉法罪大数据报告

湖北省有8例,占比12.5%;辽宁省有7例,占比10.94%;福建省有7例,占比10.94%;安徽省有6例,占比9.38%;广东省5例,浙江省5例,河南省4例,江苏省3例,山东省3例,湖南省5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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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人民法院40例,占比62.5%;中级人民法院24例,占比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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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41例,占比63.08%;二审有24例,占比3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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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期限一般是一个月至九个月。

 

 

典型案例

案例1. 周某某徇私枉法案(2021)赣1025刑初197号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份开始,周某某在某大队任事故中队民警。2019年7月份以来,周某某在其主办的四件交通事故案件中,多次徇私枉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0万元人民币,对明知构成犯罪的人员采取在办案系统中虚走程序、不走程序的方式,私自压案不处理、不移送,包庇他人不受追诉。

案发后,周某某经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周某某家属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00000元。

【法院观点】

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多次徇私枉法,在履行交通事故处理职责过程中,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0万元,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周某某经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家属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周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判决结果】

周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2. 李某某徇私枉法案(2021)湘1081刑初402号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9日至2月13日,李某某在派出所担任治安四组组长期间,接受王某请托,对王某、谢某等人在派出所辖区内开设的赌场不查处、不汇报,并通过微信收取王某送给的3000元钱。

2019年2月13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查获王某、谢某等八人合伙开设的赌场,并当场抓获王某、谢某等人。李某某利用参与办理该案的便利,在接到谢某的求助电话后,提前在派出所等待押解车辆,在谢某被押解到派出所后,违反规定,以谢某是其熟人(线人)为由,独自一人将谢某带至自己办公室,之后让谢某一人留在其办公室,未采取任何措施加以控制,也未交由他人看管,更未将谢某交还押解人员或带至办案场所审讯,放任谢某逃离派出所。

在谢某逃离派出所后,李某某故意隐瞒谢某逃离的情况,还多次与谢某手机通话,向谢某泄露案情,导致谢某一直处于脱逃状态,直到2019年3月6日被抓获。

2019年10月,王某、谢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八个月。

2021年8月,李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县公安局等待检察机关传唤,配合调查。到案后,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法院观点】

李某某身为人民警察,为徇私情,对明知有罪的王某、谢某进行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李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李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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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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