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玩忽职守罪大数据报告

陈维崧律师 2022年11月23日11:13:58律师文集476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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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玩忽职守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115份

2021年玩忽职守罪大数据报告

玩忽职守罪的判决书65份,占比56.52%;裁定书50份,占比43.48%。

2021年玩忽职守罪大数据报告

2021年玩忽职守罪大数据报告

辽宁省有26例,占比8.76%;河南省有11例,占比8.47%;广东省有10例,占比8.47%;湖北省有10例,占比8.19%;陕西省7例,甘肃省7例,河北省6例,黑龙江省6例,贵州省5例,云南省5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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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人民法院61例,占比54.46%;中级人民法院51例,占比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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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65例,占比56.52%;二审有50例,占比43.48%。

2021年玩忽职守罪大数据报告

 审理期限一般是一个月至九个月。

2021年玩忽职守罪大数据报告

 附加刑16例,占比48.48%;犯罪认定及主刑17例,占比51.52%。

 

典型案例

案例1. 冯某某玩忽职守案(2021)粤0115刑初439号

【案情简介】

2017年,冯某某时任某镇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在负责耕户王某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疏忽大意,未核对王某实际租赁合同面积,致使政府在对王某进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场交地奖励金补偿时,多补偿了7.845亩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征地补偿款,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353025元。

2021年3月,冯某某被抓获。

【法院观点】

冯某某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负责土地征收补偿等工作,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负有核实征补土地面积的职责,但其在从事公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不作为与该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判决结果】

冯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2. 程某某玩忽职守案(2021)粤5103刑初423号

【案情简介】

时任该镇党委副书记程某某,作为镇征地拆迁协调领导组成员,参与某县在该镇征地拆迁范围内部分地上构筑物的确认补偿工作。

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间,程某某在部分构筑物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在没有到现场确认构筑物是否符合征地拆迁补偿条件的情况下,代表镇人民政府在《县特色产业基地拆迁物情况确认表》、“现场代表”处签名并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后又在支付拆迁物补偿款项的相关财务凭证上签名,致使拆迁补偿款被许某3、许某4 (均已判)等多人骗取,骗赃款共计人民币10699143.75元,其中赃款人民币2827951.64元已被追回,余赃款人民币7871192.11元无法追回。

程某某经监察机关通知,于2021年4月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观点】

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征地拆迁补偿的工作职责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程某某犯罪以后,在监察机关调查其他问题线索过程中,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事先对其尚未掌握的本案犯罪,系自动投案,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程某某有自首情节;同时,鉴于本案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系多因一果,目前已有部分被骗赃款已被追回,依法对程某某予以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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