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A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2013年12月6日、10日,A公司先后与B公司签订2份销售协议,从B公司采购铝锭。后B公司在并未供货且未开具销售发票的情况下,利用上述2份合同及相关文件分别与银行开展保理业务。
时任A公司总经理的张三,在明知A公司未实际收到货物和销售发票的情况下,违反公司“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未召开公司会议集体研究,未上报公司上级单位,擅自使用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审批,在银行的《应付账款确认函》等文件上加盖印章,确认了A公司对B公司有上述合同项下对应数额的应付货款。
据此,B公司与保理银行之间的保理业务得以顺利开展。
2014年6月,B公司经营者李四因涉嫌合同诈骗外逃,银行青岛根据上述保理合同,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承担支付货款义务。由于上述诉讼导致A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及财产被相关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致使A公司已全面停止经营。
【法院观点】
张三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确认并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4年。
二、什么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怎么判刑?
1、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津0116刑初8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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