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尹某某系湖北省嘉鱼县人,从事私人客运业务,长期驾驶小型客车往返于嘉鱼、武汉。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l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
1月23日10时至20时,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其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截止2月7日,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
【法院观点】
尹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判决结果】
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二、什么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怎么判刑?
1.一般情况下,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后果特别严重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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