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滥用职权罪大数据报告

陈维崧律师 2022年11月11日16:25:09律师文集318阅读模式

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滥用职权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168份

2021年滥用职权罪大数据报告

滥用职权罪的判决书94份,占比55.95%;裁定书74份,占比44.05%。

2021年滥用职权罪大数据报告

2021年滥用职权罪大数据报告

辽宁省有38例,占比23.17%;河南省有14例,占比8.53%;浙江省有11例,占比6.71%;湖北省有11例,占比6.71%;贵州省11例,占比6.71%;广东省10例,湖南省8例,河北省6例,吉林省6例,江苏省6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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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人民法院86例,占比52.44%;中级人民法院77例,占比46.95%;高级人民法院1例,占比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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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93例,占比55.36%;二审有75例,占比4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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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期限一般是一个月至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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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刑52例,占比91.23%;犯罪认定及主刑5例,占比8.77%。

 

典型案例

案例1. 陈某某滥用职权案(2021)粤5103刑初20号

【案情简介】

陈某某于2010年8月至2015年8月任某镇政府镇长、某镇党委副书记,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协助党委书记负责镇委全面工作。

因某商贸物流中心建设需征用某区的土地,某区政府于2012年12月发出《关于商贸物流中心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告》,通告征地拆迁控制范围,明确征地拆迁控制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与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陈某某任协调领导小组的组长,负责征地范围内的拆迁物补偿工作,并负责在拆迁补偿付款凭证上审批确认。

陈某某在审批支付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不正当行使职权,明知郑某1、郑某3、郑某13(均已判)等多人的构筑物不符合拆迁补偿条件,仍作为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在拆迁物补偿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致使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9416319.9元被郑某1、郑某3、郑某13等多人骗取。

【法院观点】

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不依法正确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造成国家资金损失后果的责任主体多重,系多因一果,且相应国家资金遭受损失的金额部分已被追回,酌情对陈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陈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2. 余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2021)粤0403刑初6号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第三看守所边坡整治工程的名义,对第三看守所项目红线范围外北侧的山进行非法开采,并在山脚的临时用地上违法搭建碎石生产设备,将非法开采的石头进行加工后外运出售,从而牟利。

余某某时任某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兼任某中队中队长,在明知张某等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未严格按照国土执法相关规定要求对张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未将张某等人的上述违法情况上传至巡查系统,仅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在多次书面制止无效后,余某某未按规定向某大队提出立案处置意见,放任张某等人进行非法采矿、违规搭建碎石生产线进行碎石出售及外运等行为,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根据鉴定结论,张某等人非法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矿石量353.9217万立方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451亿元。

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为了能继续非法采矿、进行碎石生产,不被国土部门查处,张某先后向余某某行贿人民币80万元。余某某在收受贿赂后,放任张某等人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对张某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上报和立案。

2019年上半年,因系列案案发,余某某担心其受贿犯罪行为败露,向张某的儿子张某1退回现金人民币60万元,将剩余人民币20万元用于其个人日常使用。

【法院观点】

余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8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余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451亿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余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受贿及滥用职权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在提起公诉前已退清所有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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