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至2011年3月,邓某与方某、朱息(均已判刑)等人为他人从越南等地走私冻鸡脚、冻牛肉等冻品入境提供帮助。
在该走私团伙中,邓某主要负责组织铁壳船、农用车装运冻货入境、安排看路人员看路躲避查缉等。
2009年4月至2011年3月期间,邓某等人先后为货主将冻货从越南走私入境并运至内地交货1346柜,净重29432.85吨。
【法院观点】
邓某故意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走私罪犯提供走私运输便利,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冻品29432.85吨,扰乱国家对外正常贸易秩序,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邓某主要负责组织铁壳船、农用车装运冻货入境、安排看路人员看路躲避查缉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邓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判处邓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什么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怎么判刑?
1、一般情况下,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判或者单判罚金;
2、情节严重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判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桂06刑初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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