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自2010年至2017年期间,张三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便利,以帮助农户代存款为名,采取开具手写存款凭条的方式吸收共60户村民的存款,共计1579850元。
其中已核实入账或已兑付资金48550元,其余1531300元存款未存入银行帐内,由其个人投资或借贷给他人,造成1531300元损失无法兑付。
【法院观点】
张三身为银行的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给客户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什么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怎么判刑?
1、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判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判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豫09刑终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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