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于2015年6月承办申请执行人许某于2015年4月申请查封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张某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
2015年11月,张三在为买受人办理过户时,发现该房产已于2015年3月被另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李某申请查封,仍然两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违法将李某申请的有效查封解封,并将该房产过户至买受人名下。拍卖房产得款470000元,其中153759.14元支付该房产的贷款,1240.86元支付给李某,315000元支付给许某,造成李某直接经济损失315000元。
【法院观点】
张三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将申请在前的有效查封予以解封,导致首封的申请人不能参与受偿,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判决结果】
张三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什么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怎么判刑?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豫1025刑初3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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