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张三利用其担任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的职务便利,获取了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交易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操作王某、胡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基金账户交易股票共105只,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31891.98万元,亏损人民币3763961.93元。
【法院观点】
张三身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张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什么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怎么判刑?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粤03刑初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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