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某法院以《民事判决书》认定张三和李四(另案处理)应向王五偿还借款83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于2017年7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判决生效后,王五在2017年8月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张三,但张三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也没有履行其还款义务,2017年8月22日法院对张三采取了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2018年1月3日,张三、李四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再审,认定张三、李四应偿还王五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再审判决生效后,张三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经查,2017年至2019年期间,张三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均有大额消费记录及资金往来记录。
【法院观点】
张三无视国家法律,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怎么判刑?
1.情节严重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粤0803刑初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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