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张三受一名外国女子(身份不详)的雇请,将4块犀牛皮分装夹藏在其随身携带的蛇皮袋及挎包内,欲通过中国口岸将该批犀牛皮走私入境后予他人。
当日中午12时许,张三携带该批犀牛皮经过中国口岸通关时,被执勤官员发现并报警,民警依法从张三查获犀牛皮4块。
经称量及鉴定,查获的该批犀牛皮共重1862.8克,均为CITES附录I物种白犀制品,价值人民币200000元。
【法院观点】
张三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受人雇请携带犀牛皮走私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张三受人雇请,为他人携带走私货物,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加驱除出境。
二、什么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三、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怎么判刑?
1、一般情况下,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判没收财产;
3、情节较轻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桂06刑初1号)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