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初,A公司、B公司改制过程中委托张三进行审计、评估。
张三按照景某、刘某等人的“资产评估报告不要评高了,在国有投资原值的基础上略高就行”的要求,采取“调整科目、虚列开支”的方式出具评估报告,致使B公司虚列负债1079333.33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1733.332元;A公司虚列负债2180163.13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72065.252元。
【法院观点】
张三作为承担资产评估、审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03798.58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二、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怎么判刑?
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鲁1602刑初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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