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李四,某派出所辅警。
2017年10月,某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将涉嫌贩卖毒品的何某抓获并传唤至审讯室内讯问。次日21时对何某宣布刑事拘留后继续留置于审讯室,张三、李四负责看守何某。
在看守过程中,张三在何某的要求下将何某的手铐和手部约束环调松。同年10月10日凌晨1时许,李四在审讯室内睡下;张三在审讯室外面走廊的地铺睡下。凌晨4时许,何某趁张三、李四熟睡之机,挣脱手铐和手脚部约束环逃离。
2018年3月,何某被边境检查站抓获。2018年12月,中级人民法院以何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院观点】
张三、李四身为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脱逃,造成严重后果,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张三、李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二人均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1、判处张三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2、判处李四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二、什么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怎么判刑?
1、造成严重后果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鄂0202刑初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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