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怎么判刑?

陈维崧律师 2020年6月21日11:02:31律师文集355阅读模式

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中学安全处处长、负责中学校园的安全监管工作。

王某未按照规定将其校购买的足球门固定,导致与该校共同使用校园球场的吉某小学学生拔河时,将未固定的足球门拽倒,砸中小学生郭某头部,致使其当场死亡。

【法院观点】

王某作为对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监管职责的直接责任人,明知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王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王某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怎么判刑?

1、对直接责任人员,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后果特别严重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吉0203刑初43号)

 

相关文章
陈维崧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0年6月21日11:02:31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www.chenweisong.com/23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