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李四、王五违反《商业银行法》中关于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严格审查的规定,在经办、审查、审核车贷业务中未尽到严格审查的职责,导致大量“高贷”、“虚贷”业务得以审查、审核通过。
其中张三经手审核通过虚假车贷261笔,共14075万元,立案时逾期未还6243.9万元,截止2018年7月31日止,未还清116笔,金额3393万元;
李四经手审核通过虚假车贷87笔,共6655.2万元,立案时逾期未还2604.88万元,截止2018年7月31日止,未还清40笔,金额1164万元。
王五共经办、审查通过虚假贷款35笔,共2882万元,立案时逾期未还824.26万元,截止2018年7月31日止,未还清17笔,金额670万元。
【法院观点】
张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李四、王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张三、李四、王五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张三、李四、王五在接到银行纪委电话后自动投案,是自首,对张三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李四、王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1、张三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2、李四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3、王五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什么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怎么判刑?
1、一般情况下,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判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判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湘0408刑初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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