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李四(另案处理)因需要资金周转,经人介绍张三可开银行的国债凭证给自己用于贷款。后来,李四得知王五也需要资金,两人商定共同使用国债融资人民币2600万元。又因李四另有朋友也需资金,故李四所需的国债凭证的金额达到人民币3800万元。
2014年11月,李四与王五签订了国债贷款分款书面协议,约定由李四提供凭证式五年期国债,按李四人民币2000万元、王五人民币600万元分配贷款,王五向李四支付开证费用人民币48万元。签完协议后,王五让其妻子汇给李四人民币48万元。
同年11月12日,李四等人将现金人民币40万元交予张三,作为张三开国债凭证的开票费,张三即将一张户名为李四、面额为人民币3800万元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转交给李四。
后经核实,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系伪造的。
【法院观点】
张三伪造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判决结果】
张三犯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二、什么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违反国家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怎么判刑?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浙0381刑初1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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