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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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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