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7日下午,张三在010考场,代替李四参加2018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数学科目考试。2018年10月28日,李四到上址参加英语科目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异常后报警。公安到场将李四抓获。
【法院观点】
张三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李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应当适用“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张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1、张三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李四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什么是代替考试罪?
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三、代替考试罪怎么判刑?
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粤0106刑初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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