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00元以上;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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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0000元以上;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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