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张三与李四找王五低价办理了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户名张三、面额四千九百万。
2016年3月,张三与赵六等人口头商定,以张三的国债向银行抵押办理100万的贷款用于赵六公司的周转资金,赵六将其名下的公司或工程项目抵押给张三。
次日,张三、赵六等人前往银行办理国债贷款业务。
经银行向该国债开户行证实,此国债凭证为虚假凭证。
【法院观点】
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
张三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什么是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有价证券诈骗罪怎么判刑?
1、数额较大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判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判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青02刑终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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