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传播淫秽物品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168份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判决书158份,占比94.05%;裁定书10份,占比5.95%。
上海市有76例,占比46.06%;山东省有15例,占比9.09%;辽宁省有13例,占比7.88%;北京市有12例,占比7.27%;河北省10例,广东省5例,黑龙江省5例,河南省5例,吉林省3例,安徽省3例。
基层人民法院158例,占比95.76%;中级人民法院7例,占比4.24%。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161例,占比95.83%;二审有7例,占比4.17%。
审理期限一般是一个月至三个月。
附加刑4例,占比50%;并处罚金4例,占比50%。
典型案例
案例1. 黄某传播淫秽物品案(2021)粤1971刑初7号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份,黄某在住房内,使用手机下载国外即时通讯软件“XX”建立聊天群,该群组主要用于网友交流淫秽图片、视频、信息等。黄某在网上发布该群链接,网友点击后即可直接加入群组查看淫秽信息,被查获时该群成员共932人(经认定,送检的458张图片、1个视频包含有淫亵性描述X行为等内容)。
【法院观点】
黄某无视国法,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传播淫秽影片、图片,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判决结果】
黄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2. 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2020)粤0606刑初3338号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李某某用手机QQ(向他人转发淫秽视频。被查获后,公安民警在李某某所使用的手机上发现其转发给他人的视频包190个,短视频6398段。
经鉴定,以上视频均属淫秽色情物品。
【法院观点】
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判决结果】
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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