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份至5月份,在某遗址范围内,张三、李四、王五,受他人指使,对道路进行施工扩宽,3月8日,文物中心工作人员刘某等人对破坏遗址的行为进行制止,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张三、李四、王五不但没有停止损毁文物的行为,进行整改,反而使用大型挖掘机器继续施工,致使遗址遭到破坏。
另查明,遗址于2008年6月16日被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最终出具的文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此次破坏行为对遗址本体造成了局部损毁,致使部分考古学信息损失,后果较为严重,但本次破坏的面积约占遗址全部面积的1%,对于整个遗址而言,尚达不到毁灭性破坏的程度。
【法院观点】
张三、李四、王五在省级文物保护遗址上施工,在文物部门明示并制止后,明知是省级文物保护遗址,仍然使用大型挖掘机器施工,造成文物损毁,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
张三、李四、王五均系受他人雇佣从事道路扩宽生产作业,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均系从犯。
【判决结果】
1、张三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李四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王五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什么是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
三、故意损毁文物罪怎么判刑?
1、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豫0182刑初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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