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自2017年5月起在某采石厂务工,2018年2月,被工厂开除。张三遂心生不满,与李四(另案处理)共谋窃取石厂的煤气罐泄愤。
2018年2月13日,二人各骑摩托车到采石厂,李四去搬办公室外的煤气罐,张三则到厂内碎石机旁的工具棚拿出一把美工刀具,将碎石机的三根尼龙传送皮带割烂,造成该三根尼龙传送带无法使用致使工厂停工,后于同年4月23日才恢复生产。
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尼龙传送皮带价值人民币30942元。
【法院观点】
张三为泄愤报复,故意毁坏采石厂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判决结果】
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二、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行为人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三、破坏生产经营罪怎么判刑?
1、一般情形下,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严重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川1722刑初23号)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