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张三驾驶无证木质渔船到附近海域,使用电鱼工具电鱼的过程中被海警查获,并被缴获木船1艘、电鱼工具1套、渔网1张和渔获物30条共计9.2千克。
经认定,张三使用的电鱼工具和电鱼捕捞方法属于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和捕捞方法,实施电鱼捕捞作业时间正值禁渔期间,且捕捞作业位置位于禁渔区域范围。
经评估,张三电捕鱼生态损失经济赔偿共21909元,生态修复建议为建议当事人采取鱼苗放流方式修复渔业资源。
【法院观点】
张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判决结果】
张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怎么判刑?
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粤0115刑初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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