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大数据报告

陈维崧律师 2022年9月15日11:16:24律师文集431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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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1564份

2021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大数据报告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判决书902份,占比57.67%;裁定书662份,占比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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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大数据报告

浙江省有285例,占比19.32%;河南省有212例,占比14.37%;福建省有105例,占比7.12%;安徽省有96例,占比6.51%;湖南省75例,山东省69例,北京市67例,四川省62例,广东省56例,江苏省52例。

2021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大数据报告

 基层法院例1116例,占比75.66%;中级人民法院358例,占比24.27%;高级人民法院1例,占比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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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1205例,占比77.05%;二审有359例,占比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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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期限一般是一个月至三个月,有的长至三年。

2021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大数据报告

 附加刑91例,占比46.91%;并处罚金48例,占比24.74%;定罪免刑4例,占比2.06%。

 

典型案例

案例1. 林某某、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021)粤0113刑初1269号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某法院判决林某某、戴某某及其经营的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8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于2018年12月8日生效。2019年1月16日,林某某、戴某某为逃避执行,将戴某某名下小汽车(经价格认定,价值为18万元)过户到林某某姐姐林某名下,后于2019年初将车辆号牌变更。

2019年3月初,法院向林某某、戴某某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戴某某、林某某不如实申报财产变动情况,隐瞒车辆已经过户登记到林某名下的事实,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期间,该车辆一直由被告人林某某、戴某某实际使用。

2021年4月13日,林某某、戴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家属已代二人向B公司清偿债务45万元并取得谅解,案件已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法院观点】

林某某、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林某某、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林某某、戴某某的家属代为积极履行判决并取得谅解,可以对二人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1.林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021)粤0113刑初218号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5日,某法院以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林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赵某某欠款人民币450万元。同年10月24日,法院对该判决立案执行。同月26日林某某将名下小汽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人民币11万元的价格低价出售给亲戚张某,且未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相关情况、未实际收取车款。

2020年4月27日,林某某经追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5月7日,林某某家属代其向赵某某全额支付剩余欠款人民币360万元,取得其谅解。次日,法院就该案件予以执行和解结案。

【法院观点】

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酌情从轻处罚。林某某案发后积极履行判决,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林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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