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张三与李四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采某矿区陶瓷矿(该矿的采矿权于2011年9月期满),其中张三占70%的股份,李四占30%的股份。同时,双方约定,张三负责出资、开采和销售陶瓷矿,李四负责协调处理与地方的关系及运矿车辆的通行。
2015年8月6日,公安机关查获涉案矿场,当场抓获张三。同年8月17日,李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因证据不足,张三、李四于同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张三、李四后,张三、李四自行到案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委托鉴定,省国土资源厅出具了《关于非法开采某陶瓷用花岗斑岩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结论是:本案申请鉴定的地理坐标范围内,非法开采陶瓷用花岗斑岩矿矿石量11880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83.16万元。
【法院观点】
张三、李四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结伙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破坏性采矿罪。
鉴于张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期间能遵守法律规定,经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期间能遵守法律规定,经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1、张三犯破坏性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李四犯破坏性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什么是破坏性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三、破坏性采矿罪怎么判刑?
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粤1322刑初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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