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

陈维崧律师 2022年6月5日14:42:00经济犯罪159阅读模式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相关文章
陈维崧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6月5日14:42:00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www.chenweisong.com/20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