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抢夺罪大数据报告

陈维崧律师 2022年9月8日15:27:35律师文集325阅读模式

 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抢夺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488份

2021年抢夺罪大数据报告

 

抢夺罪的判决书436份,占比89.34%;裁定书52份,占比10.66%。

2021年抢夺罪大数据报告

2021年抢夺罪大数据报告

广东省有81例,占比17.16%;湖南省有54例,占比11.44%;四川省有43例,占比9.11%;云南省有33例,占比6.99%;山东省31例,辽宁省26例,江苏省20例,福建省19例,江西省18例,河南省16例。

2021年抢夺罪大数据报告

 基层法院423例,占比89.62%;中级人民法院49例,占比10.38%。

2021年抢夺罪大数据报告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439例,占比89.96%;二审有49例,占比10.04%。

2021年抢夺罪大数据报告

 审理期限一般是一个月至六个月。

2021年抢夺罪大数据报告

 附加刑409例,占比49.82%;并处罚金406例,占比49.45%;单处罚金6例,占比0.73%。

 

典型案例

案例1. 王某某抢夺案(2021)粤0106刑初880号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王某某去到便利店门口,趁被害人刘某不备,抢走其拿在手中的一台iphone11手机(经价格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125元)。王某某抢夺得手后,在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上述被抢手机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观点】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王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2. 谢某某抢夺案(2021)粤0111刑初630号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谢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工厂门口,抢夺明某手中所持小米note手机一部以及白色塑料袋一个,该塑料袋内有红米note手机一部以及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10月,谢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餐吧门口,抢夺邓某所戴的黄金项链一条,将项链被扯断,因被害人邓某追逐,谢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而未能得逞。经价格评估,涉案断裂的现存足金项链价值28340元。

【法院观点】

谢某某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谢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

谢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相关文章
陈维崧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9月8日15:27:35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www.chenweisong.com/19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