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6日19时许至24时许,张三及同案人李四(另案起诉)、王五(已判刑)等人在饭店内吃饭,饭后到王五家中喝茶聊天,先后两次各人均有饮酒。至次日零时许,李四酒后驾车从王五家离开,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吴某发生碰撞,致吴某当场死亡。事发后李四驾车逃离现场,后于1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此后,李四多次召集王五、张三商量,指使王五、张三等多人在向公安机关作证时隐瞒李四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前饮酒等事实。随后,在公安局对李四交通肇事案立刑事案件侦查后,王五、张三等人在向公安机关作证时作伪证,隐瞒李四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前饮酒等事实。
2019年7月,张三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观点】
张三无视国家法律,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
张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
张三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日。
二、什么是伪证罪?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三、伪证罪怎么判刑?
1、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粤0111刑初3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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