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
(四)致使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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