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怎么判刑?

陈维崧律师 2020年6月21日16:45:11律师文集150阅读模式

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4日上午,张三在李四住宅处得知李四的儿子张宗某、张某因为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李四为张宗某子女的生活费用问题发愁,便联系王五到李四住处。

经张三、李四、王五商量,决定将张宗某储蓄在银行卡账户中贩毒所得的毒赃转移,用于支付张宗某子女的生活费、学习费等费用。

2019年11月4日至同月7日间,张三、李四、王五、赵六明知张宗某的银行卡账户中的储蓄存款是张宗某贩卖毒品所得的毒赃,仍多次将张宗某银行卡的毒赃共7.8万元转移到张三、王五、赵六的微信账户上。后经提现从银行领取现金7.4万元交给李四,余款0.4万元由王五使用。

2019年11月25日,王五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在路边等待公安民警传唤,并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同年12月13日,李四携款7.4万元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法院观点】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为毒品犯罪分子转移毒赃,情节严重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了转移毒赃罪。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共同故意实施了转移毒赃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三、李四召集同伙参与事前商量、积极实施了转移毒赃的犯罪行为,以及王五参与事前商量、补办毒品犯罪分子使用的手机卡、积极实施转移毒赃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张三在本案转移毒赃中是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赵六在共同犯罪中受同伙召集参与转移毒赃,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四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五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在约定地点等待公安民警传唤,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1、张三犯转移毒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李四犯转移毒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3、王五犯转移毒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4、赵六犯转移毒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什么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

三、哪些情形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怎么判刑?

1、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严重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桂0981刑初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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