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标准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3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三)明示、暗示3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二)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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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维崧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6月5日10: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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