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30日间,张三为非法牟利,租用国内、国外服务器,自行制作并出租翻墙软件,为境内2000余名网络用户非法提供境外互联网接入服务。
2016年3月、2016年6月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先后两次约谈张三,并要求其停止联网服务。
2016年10月20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对张三利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建立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联网、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445.06元的行政处罚。
张三拒不改正,于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30日,继续出租翻墙软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36,167元。
经鉴定,翻墙软件采用了goXXX程序,可以实现代理功能,适用本地计算机通过境外代理服务器访问境外网站。
【法院观点】
张三非法提供国际联网代理服务,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后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张三有自首情节,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款,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张三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怎么判刑?
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沪0115刑初2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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