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4、5月份,外号“眼镜”(身份待查)联系卓某(另案处理),让卓某帮其把50袋(每袋25公斤)的麻黄素加工成氯麻黄碱(俗称“熟麻”),加工费按每袋1.2万元计算。卓某通过“金哥”(身份待查)找到一废弃猪场前的空坪作为加工麻黄素地点。其间,卓某邀集廖某、连某(均另案处理)一同生产“熟麻”,并让连某帮忙找加工麻黄素的工人,许诺给予一晚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工资。
2017年7月18日,张三与连某等共14人穿好防护面具及衣服后,将50袋麻黄素加工成“熟麻”。2017年7月19日临近天亮时,所有麻黄素加工完毕,加工好的“熟麻”由一部小货车拉走。
生产出的“熟麻”由货车拉走后,被民警查获,经称重共计1154.8千克。经鉴定:涉案“熟麻”均检出氯麻黄碱成分,含量为74.8%至99%。
【法院观点】
张三非法参与生产易制毒化学品氯麻黄碱,查获在案氯麻黄碱计1154.8千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三受雇参与实施生产制毒物品,在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共同犯罪中属于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张三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
张三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什么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行为。
三、哪些情形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
(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五)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六)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四、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怎么判刑?
1、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闽0821刑初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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