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把手案例库
2、案由:故意杀人罪
3、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4、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
5、裁判年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6、案件数量:1051份
故意杀人罪的判决书678份,占比64.51%;裁定书373份,占比35.49%。
山东省有108例,占比19.29%;辽宁省有69例,占比12.36%;河南省有62例,占比10.11%;贵州省有57例,占比10.11%;湖南省54例,吉林省52例,陕西省49例,四川省48例,广东省47例,江苏省46例。
基层法院460例,占比45.1%;中级人民法院470例,占比46.08%;高级人民法院90,占比8.82%。
审理程序中一审有703例,占比66.89%;二审有348例,占比33.11%。
审理期限最快一个月,最慢一年六个月。
附加刑213例,占比49.19%;并处罚金17例,占比3.93%;定罪免刑1例,占比0.23%。
典型案例
案例1. 姚某某故意杀人案(2021)粤01刑终205号
【案情简介】
姚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男,殁年24岁)在案发前素不相识,两人因生活、心理压力等产生厌世的情绪,意图自杀。2020年4月,姚某某与李某相约在水库自杀。4月3日,李某按照事先约定与姚某某见面会合。4月4日中午二人共同在五金店购买绳子并前往水库,但此时姚某某已放弃自杀的念头,而李某仍决心自杀。4月4日20时许,在李某的请求下,姚某某帮助李某使用绳子捆绑身体及石头后离去,旋即,李某跳湖自杀。
在明知李某自杀后,姚某某未采取任何求助和救援措施,也未告知其他人。经鉴定,李某可排除机械性损伤死亡,符合溺水死亡。
【法院观点】
姚某某无视生命权利及国家法律,帮助他人自杀,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
姚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姚某某明知其先行实施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李某产生死亡风险,但在李某自杀后未采取任何积极补救措施,酌情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
姚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2. 朱某某故意杀人案(2021)粤刑终1049号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朱某某在家中看到被害人李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隔壁邻居家院子,朱某某从自己家中取出菜刀,持菜刀前往砍击李某头部、颈部、手部等全身各部位,致李某大量流血死亡。
朱某某案发后明知案发附近有人报警情况下,依然留在案发现场不远处的小卖部等待公安人员到场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切断左侧颈内静脉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朱某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观点】
朱某某故意杀害被害人李某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罚。
朱某某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精神疾病期,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朱某某行凶手段凶残,影响恶劣,依法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判决无期徒刑。
【判决结果】
朱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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